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 95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捐血者每次之捐血量及捐血間隔如下:

一、每次捐血以二五○毫升為原則,但體重六○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 為五○○毫升。

二、每次捐血二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五○ ○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一、五 ○○毫升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在一、○○○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 期以上。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五○○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十 二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