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獎勵辦法  ( 95 年 03 月 0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第3條
醫師之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師獎勵之審查,應邀請醫療相關專家、團體及社會公 正人士共同參與。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