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26條
醫療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 或合併其他醫療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 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之內容如下: (一) 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 支付前一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 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說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7條
醫療法人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 資訊。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 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 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