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18條
第九條第五項第三款所定醫療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科目分類與 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制, 該限制不能因時間之經過或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 者,如創設基金。

(二)前目資產之增值或減損。

(三)因捐贈人所設約定之結果,由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而來。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制, 該限制可因時間之經過或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者 。

(二)前目資產之增值或減損。

(三)捐贈人所設之約定,因時間之經過或因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 行動而解除,因而產生與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

三、未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之淨值,未受法令或捐贈人約定之限制 ,包括指定用途基金淨值、累積餘絀及本期餘絀等;其科目性質及應 註明事項如下:

(一)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未指定用途部分,經董事會 同意提撥為指定特定用途,如指定為資產之改良、擴充用途之擴建 基金及支付醫療糾紛賠償之醫療賠償基金等。指定用途基金淨值, 應俟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二)累積餘絀:指未受限淨值截至本期止未經指定用途之盈餘或未經彌 補之虧損等。

(三)本期餘絀:指計算當期營運之結果。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未認列為退 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及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等。

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永久受限淨值及暫時受限淨值之受限原因、種類及金 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