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17條
第九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其他負債,指不能 歸屬於前二條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