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11條
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六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基金及投資,指各 項基金、為特定目的所為之長期性投資及因捐贈人限制專戶儲存之受贈資 產等資產;其科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 固定到期日,且醫療法人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 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 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流動。

二、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 儲存者,如擴建基金、創設基金、建院基金及社福基金等。基金提存 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三、長期投資:指有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有價證券,如投資其他企 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其科目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二)提供作質、受約束及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