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 102 年 06 月 1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憑證換發、補發之證照費。

二、醫事憑證附卡、備用卡之核發證照費。

第3條
醫事憑證之收費標準如下:

┌───────────────────┬──────────┐ │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 │ │(新臺幣元/每份) │ ├───────────────────┼──────────┤ │醫事憑證毀損或持有人自行異動資料之換發│ 二百七十五元 │ ├───────────────────┼──────────┤ │醫事憑證遺失或滅失之補發 │ 二百七十五元 │ ├───────────────────┼──────────┤ │醫事憑證附卡之核發 │ 二百七十五元 │ ├───────────────────┼──────────┤ │醫事憑證備用卡之核發 │ 二百七十五元 │ └───────────────────┴──────────┘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