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電子病歷依本法第六十八條所為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應於病歷製作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