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 94 年 11 月 24 日)
第5條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 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照 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