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臨床實務訓練之年資採計,以領 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為限。但本法公布施行前,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機構實際執行業務之執業年資,得併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