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業務,應 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