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5 月 16 日)
第4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