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8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

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各該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