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8條
直轄市、縣 (市)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對臨床心理師公會或 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專業倫理規範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專業倫理規範或其 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