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7條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