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5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 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