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2條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 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 業生。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 為違反前項規定。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 ,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