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7條
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一條或前條規定處 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