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 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 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