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 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規定或 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