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1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 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