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9條
醫事放射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醫 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