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 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登記:

一、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醫事放射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 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