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4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 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 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