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8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 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開業 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