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公會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公布施行 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醫事檢驗師公會應並辦 理解散,其賸餘財產歸屬於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