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2條
醫事檢驗所之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 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檢驗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 負責醫事檢驗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