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1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 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