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 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