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 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