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 放射士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