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2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 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 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