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1條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規定或未 符合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