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8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 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 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