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7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 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