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放射師或 醫事放射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