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12 日)
第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 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