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12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 核准文件: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

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