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3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