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成年人捐 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 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肝臟捐贈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