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 92 年 03 月 1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其喪葬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捐贈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第3條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之補助,死者親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器官摘 取移植醫院發給之捐贈屍體器官移植證明書及死者親屬證明文件,向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第4條
前條規定所稱親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5條
本標準所定補助喪葬費之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經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補助其喪葬費者,不 得再依本標準申請補助。
第7條
本標準所定文書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