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07 日)
第8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除應分別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發給開業執照外,並應檢具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申請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共同合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名稱。

二、聯合診所之管理原則與方式。

三、共同市招及其他共同使用之設施。

四、共同使用設施之管理責任歸屬。

五、各該診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共同使用設施之配置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