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07 日)
第6條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 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 。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 該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