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 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 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