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之代表,辦理申請獎勵案 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