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前二條之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期間、申請資料、獎勵細目與模式、獎勵對象、 審查程序、經費核撥及核銷等相關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