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選任董事之人數、名額比例及具備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 定,並斟酌該醫療財團法人之屬性,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