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董事候選人: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罹患精神病、身心異常,致不能執行業務者。

七、曾任董事長、董事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