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 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二、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 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財務、醫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

四、醫療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

前項董事遴選小組之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