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經 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